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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关于税率及进项抵扣相关政策的解读
正文: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总局解读:无。
省局补充:
根据39号公告,增值税现行税率共有四档:13%;9%;6%;0%。
(一) 13%税率:
1、销售或进口货物(除适用 9%的货物外);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二)9%税率:
1、粮食等初级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6、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服务、转让土地使用权;
7、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 、装饰服务、其他建筑服务。
8、交通运输服务: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9、邮政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10、基础电信服务。
(三) 6%税率:
1、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金融商品转让;
2、增值电信服务;
3、现代服务(除租赁服务外):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其他现代服务;
4、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其他生活服务;
5、销售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外)。
(四)零税率
1、纳税人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际运输服务;
3、航天运输服务;
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相关服务;
5、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正文: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总局解读:无。
省局补充:
(一)两档农产品扣除率的变动
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降为10%;用于生产加工16%税率货物的扣除率加计扣除2%,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10%扣除率降为9%,用于生产加工13%税率货物的扣除率为10%,则加计扣除由2%降为1%。
(二)不同凭证怎样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
1、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发票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正文: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14号公告)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14号公告)九、《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同时废止。
总局解读: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入不动产,持有期间用途发生改变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14号公告第六条明确,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14号公告第七条明确,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省局补充:
(一)自2019年4月1日起,以下规定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实行一次性抵扣: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3、《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全文。
正文: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总局解读:无。
省局补充:
(一)客票按3%抵扣,主要是因为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税,无法通过客票区分公交服务是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服务取得航空、铁路、公路、水路客票的,如何从日期上判断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以客票(包括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运输服务提供日期判断。票面注明服务提供日期在2019年3月31日之前(含)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购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不能。提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相应地,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
第二章:关于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解读
一、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基本内容
39号公告正文: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总局解读:无。
省局补充:符合条件的从事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二、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执行期限
39号公告正文: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总局解读:无
省局补充: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这里的执行期是指税款所属期。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结余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三、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39号公告正文: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
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的累计销售额计算。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累计销售额符进行计算。
总局解读:无
省局补充:纳税人经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四项服务中一项或多项应税行为的,其销售额比重按下列公式计算:(邮政服务销售额+电信服务销售额+现代服务销售额+生活服务销售额)/全部销售额X100%。
39号公告正文: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总局解读:无
省局补充: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执行。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四、纳税人首次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时间
39号公告正文: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总局解读:无
省局补充:如某一般纳税人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符合条件,则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39号公告正文: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总局解读:无
省局补充:如某纳税人2019年4月设立,2019年5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为2019年5月1日,2019年6月满三个月后符合条件,则自2019年5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39号公告正文: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总局解读:无
省局补充: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再调整。2020年和2021年是不是直接延续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39号公告正文: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总局解读:无
省局补充: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能会存在这种情况,如某纳税人2019年4月设立,2019年5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满三个月后符合条件,则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一并计提5-6月份的加计抵减额。
五、加计抵减额的计算方式
39号公告正文: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总局解读:无
省局补充:只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才能计得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计算公式中,“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的第6或第7栏的第1列“期初余额”、第2列“本期发生额”和第3列“本期调减额”,“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填写在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
39号公告正文: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总局解读:无
省局补充: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加计的抵减额。如果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就可以用加计抵减额抵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未抵减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如果当期应纳税额如果等于零,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所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中,第19栏本月“应纳税额”=第11栏本月“销项税额”—第18栏本月“实际抵扣税额”—“实际抵减额”,其中:“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六、不适用加计抵减的情况
39号公告正文: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总局解读:无
省局补充: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其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七、加计抵减情况的填报
39号公告正文: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总局解读:无
省局补充: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的第6到第8栏填写加计抵减情况,反映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情况。其他纳税人不需填写。其中: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上期期末结余的加计抵减额,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第3列“本期调减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反映按照规定本期实际加计抵减额,第6列“期末余额”填写本期结余的加计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八、《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的填报
14号公告正文: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总局解读: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符合规定,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省局解读:无
第三章:关于留抵退税相关政策的解读
一、留抵退税的执行时间
正文: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总局解读:无
省局补充:《增值税问题80问》49.为什么要实施增值税留抵退税?
答:留抵退税是指对于增值税进项税大于销项税的差额部分,给予退税的特殊处理规则。显然,实施留抵退税有助于降低企业的资金占用成本,缓解资金压力,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但在我国由于受财政体制安排以及纳税人遵从度等方面的影响,留抵退税存在操作复杂、影响较大、财政利益协调难等方面的问题,一直没有形成常态化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机制。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减税降费的力度不断加大,适时推进常态化的留抵退税机制不仅有助于增值税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更有助于社会整体运行成本的降低,因而在现阶段实施留抵退税恰逢其时、正当其时。
二、留抵退税的适用对象和条件
正文:(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总局解读:无
省局补充:《增值税问题80问》50.这次留抵退税跟以往有什么不同?
答:以往的留抵退税针对行业,比如曾对集成电路、大飞机以及部分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实施增值税留抵退税,这次的留抵退税不针对行业开展,而是面向所有行业建立一套常态化的留抵退税机制,这是与以往相比最大的不同。
51.这次留抵退税还区分行业吗?是否所有行业都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答:这次留抵退税不再区分行业,只要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
52.什么是增量留抵?为什么只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
答: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一方面是基于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考虑,另一方面是基于财政可承受能力的考虑,若一次性将存量和增量的留抵税额全部退税,财政短期内不可承受。因而这次只对增量部分实施留抵退税,存量部分视情况逐步消化。
53.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是什么?
答:一共有五个条件。一是从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在50万元以上;二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是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四是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处罚两次及以上;五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返)政策。
54.为什么要设定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退税条件?
答:这主要是基于退税效率和成本效益的考虑,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说明纳税人常态化存在留抵税额,单靠自身生产经营难以在短期内消化,因而有必要给予退税;不低于50万元,是给退税数额设置的门槛,低于这个标准若再给予退税会导致行政效率的低下。
55.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新办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答:退税要求的条件之一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M级不在本次退税考虑的范围之内。
56.为什么将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排除在外?
答:留抵退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都是增值税的税收优惠,若允许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纳税人同时享受留抵退税政策,会造成税收优惠的叠加、退税数额的放大,不符合税制原理,因而将上述优惠排除在外。
57.为什么要限定前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前置条件?
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情节均是刑法重点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骗取留抵退税虽然没有入刑,但具有同样的性质,因而对上述三种行为限定了36个月内不得享受留抵退税的前置条件。
58.为什么要限定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也就是说偷税行为“首罚不刑”、“两罚入刑”,留抵退税按照刑法标准做了规范。
三、留抵退税的计算公式
正文:(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总局解读:无
省局补充:《增值税问题80问》59.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应该如何计算?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之所以设定这样的计算公式,一方面是出于风险的考虑,要排除一些风险程度较高的发票形成的留抵税额;另一方面是出于财政可承受能力的考虑,如这次按照60%的比例给与退还。
60.退税计算方面,进项构成比例是什么意思?应该如何计算?
答:进项构成比例,是指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计算时,需要将上述发票汇总后计算所占的比重。
68.纳税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抵扣所形成的留抵税额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从设计原理看,留抵退税对应的发票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也就是说旅客运输服务计算抵扣的部分并不在退税的范围之内,但由于退税采用公式计算,因而上述进项税额并非直接排除在留抵退税的范围之外,而是通过增加分母比重的形式进行了排除。
四、留抵退税的办理程序
正文:(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总局解读:无
省局补充:《增值税问题80问》61.退税流程方面,为什么必须要在申报期内提出申请?
答:期末留抵随着纳税人每一期的申报情况发生变化,因而留抵退税申请、审批必须在下一期申报前完成,以免对退税数额计算和后续经营产生影响。
五、出口业务适用留抵退税的范围
正文:(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总局解读:无
省局补充:《增值税问题80问》62.申请留抵退税的纳税人,若同时发生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应如何申请退税?
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留抵退税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也就是说要按照“先免抵退税,后留抵退税”的原则进行判断;同时,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六、取得留抵退税的后续处理
正文:(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总局解读:无
省局补充:《增值税问题80问》63.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如何进行核算?
答: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并在申报表和会计核算中予以反映。
64.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若当期又产生新的留抵,是否可以继续申请退税?
答: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又产生新的留抵,要重新按照退税资格条件进行判断,连续6个月有新增留抵的条件也要重新计算,不得与以前计算退税的条件重复计算。
七、违规处理
正文:(七)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总局解读:无
省局补充:《增值税问题80问》65.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应如何处理?
答: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八、留抵退税的财政分担机制
正文:(八)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央、地方分担机制另行通知。
总局解读:无
省局补充:《增值税问题80问》66.留抵退税的分担机制如何?还是央地各自承担50%吗?
答:目前增量留抵退税还是采取中央和地方分别承担的方式,但具体的承担比例还在讨论过程中,将会更多的体现退税与收入相匹配的原则,具体的方案将会另行通知。
67.加计抵减额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从加计抵减额的形成机制来看,加计抵减不会形成留抵税额,因而也无法申请留抵退税。
第四章: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发票开具等相关政策的解读
发票开具相关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相关规定及解读:
公告正文: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总局解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如纳税人此前已按原17%、11%适用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相关规定执行。
省局补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应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开具蓝字发票时税率选择为16%和10%的,开具红字发票税率仍应选择16%和10%;开具蓝字发票是税率选择为17%和11%的,开具红字发票时税率仍应选择17%和11%。
公告正文: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总局解读: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16%、10%适用税率补开。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纳税人还存在2018年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相关规定,按照原17%、11%适用税率补开。
省局补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申报未开发票收入需要补开发票的,应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选择对应的税率。例如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属于在4月1日后适用13%税率的,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8年4月30日以前的,应按照17%税率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应按照16%税率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以后的,按照13%税率开具发票。纳税人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销售收入需补开发票的,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公告正文: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总局解读:无
省局补充:对2019年4月日前成立的一般纳税人,4月1日后在开票软件中可以手动选择16%和10%税率,对于2018年5月1日前成立的一般纳税人,还可以选择17%和11%税率,以便纳税人对调整税率前的业务进行调整。对于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一般纳税人,开票软件中没有16%和10%税率可以选择。
正文: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总局解读:无
省局补充:新版开票软件内设置了新办《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的有效期,2019年4月1日启用。
公告正文:五、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总局解读:无
省局补充:自2019年3月18日起,纳税人登录开票软件时会自动提示升级,纳税人也可以通过开票软件内设置选项手工升级或在服务单位网站下载最新版进行安装升级。金税盘版开票软件版本号为V2.2.33.190318,税控盘版开票软件版本号为V2.0.29.190318。
第五章: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申报等相关配套政策的解读
纳税申报表相关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相关规定及解读:
一、报表的修订
(一)修订涉及的报表
15号公告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决定,修订并重新发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取消的报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2019年5月1日起无需填写。15号公告规定: 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注意:15号公告出台后待《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栏此后,2019年5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即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张表无需填写。
(三)现行的报表。
增值税申报表从“一主九附”,已经逐渐精简到了现在的主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减免税明细表,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等。
二、报表内容的调整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删除第3栏“13%税率”;第4a栏、第4b栏序号分别调整为第3栏、第4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特别注意: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即原适用16%税率的填入13%税率的栏次,原适用10%税率的填入9%税率的栏次。
例:2019年4月1日以后,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但是附表一已经没有16%和10%的行次了,如何进行填列呢?
案例:X公司2019年4月销售税率13%的商品不含税金额100万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补开纳税义务发生在2019年4月1日以前的发票(不含税金额200万元,税率16%),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如何填列?
附表一中,统一填列在13%的申报种类中,即直接将16%和13%税率对应的不含税收入300万元合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的中第一行第一列。同时,将16%和13%税率对应的销项税额45万元合计数填入第一行第二列。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中的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计算公式调整为“12=1+4+11”
注意点:
1.由于财税3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应填入附表二第一栏。
(2)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应填入附表二第五栏。
(3)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填入应附表二第六栏。
(4)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发票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填入应附表二第六栏。
(5)本表的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该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合计数/9%*(10%-9%)的计算结果填列。
特别注意: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填入附表二第六栏。应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的填入附表二第一栏
2.本表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填列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
本栏次包括本表第1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
3.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和税额。
购建不动产是指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本栏次包括第1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其他扣税凭证。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和“9%税率的项目”。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表式内容中,增加“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财税39号文件规定: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一般情况本表的“本期发生额”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10%。
三、增值税申报情况变化注意要点(省局把握)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精神,为落实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相应调整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具体可归纳为“两调整、两删除、一新增、一注意”,具体内容如下:
(一)两调整
两调整指的一是4月1日实施新的增值税税率后,原16%税率调整为13%,10%税率调整为9%,相应的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附表三》中调整了原来16%和10%的栏次,将其修改为13%和9%;二是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政策,将附表二的第10栏“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调整为“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二)两删除
两删除,指的是此次文件出台后删除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即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和《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从5月1日起这两张表无需填写。
(三)一新增
为落实加计抵扣政策,将在纳税申报时由主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的纳税人选择具体主营行业,并在原《附表四》表式内容中,增加“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纳税人在实际发生进项税额抵扣时,可将本期使用的加计抵减税额填报至“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栏次,加计10%抵减。
(四)一注意
一项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附表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的废除,有部分纳税人还有40%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尚未抵扣而申报挂账在《附表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栏次,在5月1日以后可以直接将其结转至《附表二》第8b栏“其他”税额栏次,直接一次性抵扣。